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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和时间
  • 办理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8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以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为准
  • 联系电话: 0531-67888080(济南市);0532-66200215(青岛市);0535-6788856(烟台市);0533-2306833(淄博市);0632-3168118(枣庄市);0546-8380100(东营市);0536-8080197(潍坊市);0537-2363761(济宁市);0538-8538150(泰安市);0631-5897046(威海市);0633-8717067(日照市);0539-2032100(临沂市);0534-2236849(德州市);0635-8902618(聊城市);0543-3183809(滨州市);0530-5127161(菏泽市)
申请条件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注销).doc 填报完整、准确 填报完整、准确 --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该合伙企业关闭、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完整、有效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清算报告(合伙企业)(空白).doc 清算报告(合伙企业)(示例).doc 内容完整、有效 完整、有效 --
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无需提供公告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暂无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报纸 非必要 --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完整、清晰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税务部门核发 必要 -- -- 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无共享清税信息的,按要求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完整、有效。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完整、有效。 --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范第1、6项材料; (2)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完整、有效。 --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完整、有效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非必要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完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