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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一般情形)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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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09141004A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9058573000109141004

本事项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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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34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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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办理地点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业务大厅3至14号窗口(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省市综合业务区E11 - 业务大厅4至15号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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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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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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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人申请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
审批机构审查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决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符合规定要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 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10 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 9 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电话: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81171234 (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受理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必要 -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原件 纸质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 必要 -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纸质 1 -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必要 - - 真实有效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其他 保险公司核发 必要 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凭证.docx 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凭证.docx 合法有效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 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科研、定型试验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试验机动车数量、行驶范围、试验时间等内容;监督岗复核是否符合申请规定) 必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样表.doc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样表.docx 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合法有效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6712345

窗口咨询地址: 业务大厅咨询台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66666122

窗口投诉地址: 业务大厅1号窗口

收费信息

收费

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由每本15元降为每本10元。

收费依据:[]

依据内容:

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是否允许减免: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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