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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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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112001004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6XJ2370112001004

国家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国家基本编码:000112001000

本事项由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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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司法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84
服务对象类型 其他组织,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李雷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235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咨询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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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 B01
审批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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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发文字号 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依据内容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即办件 提交省司法厅进行审批
审查办结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即办件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行政复议办公室;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

电话:0531-51781827;010-65153508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分所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申请人自备 到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领取 必要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docx 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docx 填表说明:1、没有发生变更的事项划“/”线;2、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负责人,由变更前负责人签字。3、分所变更的事项,由总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1、内容真实、齐全;2、符合法定形式
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 申请人自备 律师事务所开具 必要 - 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关于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决定.jpg - 真实有效 -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原件 1 A4 - - 政府部门核发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必要 底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1.png 底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png 样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1.jpg 样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jpg - 真实有效 -

常见问题

  • 1

    问 :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是否需要批准

    回答: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 2

    问 :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条件?

    回答:(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 (2)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 3

    问 :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1)《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2)合伙人会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以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同意文件。 个人所变更负责人(设立人)的,需提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负责人变更前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具体包括财产清单、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变更前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对承担与变更负责人(设立人)有关的责任事项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和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设立人)签字);变更后的设立人(负责人)登记表(附件4)以及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达不到法定设立资产数额的,变更后的负责人(设立人)应补足,并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变更负责人(设立人)后的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审计报告。同时变更其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省级:0531-82083235 0531-82083162;济南: 0531-66608175;青岛:0532-66200328;烟台:0535-6788895

窗口咨询地址: 省级: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1号综合窗口。 济南: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司法行政分厅3、4窗口 青岛: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 青岛市民中心 4楼T05号窗口 烟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95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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