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基本编码:370511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2004195263Y5370511003001
本事项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办事社会事务科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办件类型 |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解放路街道办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24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2号解放路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社会事务窗口 - 5 |
审批结果名称 | 告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政厅 、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字号 | 鲁民〔2021〕7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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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政厅 、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字号 | 鲁民〔2021〕75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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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民发〔2021〕57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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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民发〔2021〕57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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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 0 |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 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
审核 |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 10 | 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由乡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 | 是否拟确认低保对象 |
确认 | 确认低保对象 | 3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 是否确认为低保对象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历下区司法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电话: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电话:(中部片区):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1: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受理条件2: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纸打印即可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在网站下载空白表格,按规定填写即可 | 必要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docx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docx | - |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残疾人证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申请低保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证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证 | 非必要 | 残疾人证式样.jpeg | 残疾人证式样.jpeg | - |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按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残疾人证 | - |
劳动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 必要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doc |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doc | - | 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 - |
居住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纸张复印居住证 | 居住证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 必要 | 居住证上传式样.docx | 居住证上传式样.docx |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 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时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纸张复印的户口簿原件 | 居民户口簿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必要 | 户口簿上传式样.png | 户口簿上传式样.png | - | 查核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信息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线下办理的,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张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机关核发的身份证件 | 必要 | 身份证上传式样.png | 身份证上传式样.png | - | 现场查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 - |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在居住地查询到的社保缴费单据即可 | - | 窗口提交,网上提交,部门共享核验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个人参保证明或是去当地人社部门经办服务大厅查询打印 | 必要 | 社保缴费证明(式样).jpg | 社保缴费证明(式样).jpg | - | 申请人家庭中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 - |
常见问题
问 :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低保对象?
回答: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问 : 外地户籍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在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回答:《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以上条件均满足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问 : 低保审核确认需要哪些流程?
回答:乡镇(街道)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后,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 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